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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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18號原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 律師
陳焯怡 律師被告美林書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適忠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金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57元,惟原告於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系爭房屋)地下一層避難室製作複丈成果圖後,於民國112年8月4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拆除於系爭房屋中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位置: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所示:範圍包括公園路段二小段703、703-1、704、705、706地號土地)所增設之經營美林書局與其他非法占有而設置之設施,回復為防空避難室之空間,並返還與全體共有人。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所示部分之設施拆除並返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地下室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之交易價額為準。依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11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46年3月,總面積263.5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項目A之面積),估算其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531,857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31,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扣除原告已繳15,157元,尚欠40,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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