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尹順親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尹順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尹順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免責確定,故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對其內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確認無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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