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純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