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王莉綾 被告 陳昊宇 (原名 陳建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金簡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