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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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惠雯
陳水成 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列人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被告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1利息欄「加週年百分之1.096機動調整」之記載,更正為「加週年百分之1.906機動調整」;附表二關於編號1利息欄「加週年百分之1.096機動調整」之記載,更正為「加週年百分之1.906機動調整」;附表二關於編號4違約金欄「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