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喬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0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