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9號債權人 周文鯤 債務人 陳玠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104年度司促字第63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36,650元│自民國103年10月16日起│按年息5%計算│├──┼───────┼───────────┼──────┤│002│10,380元│自民國103年10月23日起│按年息5%計算│├──┼───────┼───────────┼──────┤│003│134,10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004│123,00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005│79,70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006│21,25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007│95,25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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