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國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國宗於民國86年7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48,423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國宗│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36,980元││月19日起│││├──┼─────┼─────┼──────┼──────┼───────┤│002│新臺幣│林國宗│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92,585元││12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