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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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梃豪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梃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梃豪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