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昭輝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昭輝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