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應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卡申請資料、盜刷明細及信用卡爭議交易聲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乃係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已如前述,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95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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