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5年度執全字第674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其所有之財產獲准,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748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院95年度建字第101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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