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 陳璟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訴人俊展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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