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許春桂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訴訟代理人 陳秀蓮
歐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4月27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