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 張焜智 被告監察院代表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 蘇宏濱
吳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5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