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契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告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契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合建契約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之簽訂之合建契約書第20條約定:「本約如有一方違約涉訴訟時,地主與建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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