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劉育銓 被告 洪筠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育銓對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0號,被告洪筠淨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