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偉
吳亞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志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免訴。
吳亞光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志偉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晚上9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三街欲左轉文化三路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行人先行,依當時天氣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吳靖柔 行走於往興華三街之行人穿越道上,欲通過路口,而遭謝志偉所駕駛上開車輛撞擊,致吳靖柔受有頭部鈍傷合併輕微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謝志偉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謝志偉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21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興華三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興華三街與文化三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撞及行走於文化三路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即告訴人吳靖柔,致吳靖柔因而受有頭部鈍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傷害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661號案件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78號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謝志偉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吳靖柔達成調解,惟因告訴人吳靖柔未撤回告訴,故本院將原起訴案件改分簡易案件,並於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謝志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內容履行給付,業於111年3月2日確定之事實(下稱前案),並於111年3月15日執行分案,有上開前案之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前案之偵查及審理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既與上開前案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當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被告謝志偉被訴部分逕由本院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以資適法。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亞光到場後,因不滿告訴人謝志偉處理車禍之態度,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推打謝志偉之左胸、肩膀,致謝志偉受有頸部挫傷、胸部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吳亞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吳亞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志偉就被告吳亞光所涉傷害犯嫌,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卷第87頁),依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被告吳亞光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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