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張輝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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