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聲請人 潘錦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涵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黃涵潔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聲請人 潘錦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涵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黃涵潔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