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 魏德邁 被告鉅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