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秀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3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