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康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定憲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權人蔡定憲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提出相對人蔡定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債務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