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姓名、年籍.指定辯護人林維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蔡明宏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