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王慶山
盧貞光 蔣義星 江清波 許有海 馬輝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被上訴人」、「 馬輝 」欄位應分別更正為「原告」、「馬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原告」及「馬輝」欄位,經本院分別誤載為「被上訴人」、「馬輝」,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