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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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德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105年度偵字第1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德於民國104年11月5日10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7樓涉犯殺人案件,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品、子彈7顆、彈殼14顆、彈頭5顆,復於翌(6)日經警至被告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住處扣得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因被告業於104年11月5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105年度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物均具有殺傷力,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彈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前揭槍砲、彈藥,應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殺人等案件,因其業已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105年度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又本案扣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物品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具有殺傷力之槍、彈(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
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偵查卷第88頁至第89頁、第92頁至第99頁),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法沒收,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另請求宣告沒收:㈠已試射擊發子彈7顆:其火藥已燃燒殆盡,並解裂為彈頭與彈殼,均不具殺傷力;㈡彈殼14顆(編號18-1、20、21、22、23、25、26、27、33、38、、45、53、55、57)及彈頭5顆(編號28、43、47-4、48-2、54):彈殼14顆均為已擊發之口徑9mm制式彈殼,彈頭5顆之其中3顆(編號28、43、47-4)為已擊發撞擊變形之口徑9mm制式銅包衣彈頭,其上具6條右旋來復線,另2顆(編號48-2、54)認係彈頭鉛心,上開彈殼14顆及彈頭3顆經與附表編號1所示手槍試射彈頭、殼比對結果,均認係附表編號1所示手槍擊發,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偵查卷第92頁正、反面),是上開彈殼、彈頭或經擊發或僅具鉛心而均不具殺傷力,失卻違禁物之性質,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已試射擊發子彈7顆及彈殼14顆、彈頭5顆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義大利廠手槍(槍枝管制│1枝│認係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為義大利TANFOG│││編號:0000000000)││LIO廠,槍號為AB28521,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之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2│彈匣│2個│認均係制式金屬彈匣,可供編號1之槍枝使用。│├──┼───────────┼──┼──────────────────────┤│3│9mm制式子彈│1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可擊發,均具殺傷力。│├──┼───────────┼──┼──────────────────────┤│4│德國廠手槍(槍枝管制編│1枝│認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德國SIGSAUER│││號:0000000000,含彈匣││廠P226型,槍號為U522277,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1個)││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