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本金①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②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