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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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呂榮耀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榮耀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及本院民國104年2月10日嘉院國家澈104年度繼字第165號公告為證,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