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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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語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036號、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語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宇宙貓-貓草抱枕(辣椒)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能淨貓砂味立淨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薛語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為「薛語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號由 林君蓉 擔任店員之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內,徒手竊取」補充為「在臺中市○○區○○路○○○號由林君蓉擔任店員之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即老地方寵物生活館西屯旗艦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有、林君蓉管領之」、「在前揭地點,徒手竊取」補充為「在前揭地點,徒手竊取由該公司所有、林君蓉管領之」;證據部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均補充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薛語婕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及2次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無未曾因犯罪受罪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之宇宙貓-貓草抱枕(辣椒)1個及光能淨貓砂味立淨1罐,均未扣案,然仍屬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之QQ梳1個、茨木草特選貓薄荷(銀)1罐、費洛貓-插電組1組、好味鮮食化毛膏1個及好味小姐鮮食調味料3罐,均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由林君蓉具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存卷可考(見偵字第3036號卷第33頁、偵字第4729號卷第37頁),是依前揭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