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聲請人 闕宏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庭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4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張庭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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