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為零點貳伍玖捌公克、零點零貳玖玖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銘於民國110年3月21日2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育樂街與育祥街交岔路口,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被告遂主動交付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削尖吸管1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98公克)等物,另於110年8月23日8時48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99公克)等物,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4、195、196、197、198、19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文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
10年度毒聲字第119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經評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1年4月27日釋放,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195、196、197、198、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裁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見110核交1033卷第15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安保字第48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2598公克),有該院110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15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0核交1033卷第21頁),另扣案之吸管1支(見110核交1033卷第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6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15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0核交1033卷第21頁),再扣案透明結晶1包(見110毒偵3026卷第16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299公克),有該院110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2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0毒偵3026卷第157頁)。以上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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