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邵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逾期手續費;㈡新台幣肆拾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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