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子 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朱子「緖」或朱子「緒」?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