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8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860號原告 張元泰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及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林林北酪,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