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59號原告 呂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 律師被告 黃麗卿 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