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俊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俊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1白色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個,淨重0.22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1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玻璃球吸食器1組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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