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育杰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物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而殘留毒品之殘渣,難以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上開所指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粉末2包(驗前總淨重0.67公克,驗餘總淨重0.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