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蟬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蟬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蟬合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編號2部分,更正為「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560、38360號」編號4-8部分,更正為「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18號」),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係加重詐欺罪,罪質、侵害法益種類皆相同,考量其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並斟酌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以及受刑人之意見(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參),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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