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03號聲請人 江芃熹江玳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鄭伃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5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本最高限額內所負的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五)清償日期:民國105年8月18日。
(六)利息(率):年利率6%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發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鄭伃貞,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一)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嗣債務人廖鄭伃貞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8月18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廖鄭伃貞並未向聲請人江玳蔚借貸款項,係第三人 張慶祥 假借向聲請人借款而騙使相對人提供系爭不動產讓聲請人設定抵押,相對人對聲請人究竟有無交付款項?或支付若干款項均不知情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參照)。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區○○路墘│車路墘│26-1│田│820.00│1000分之15│├─┼───┼────┼───┼───┼──────┼─┼─────┼──────┤│2│臺中市○○○區○○路墘│車路墘│26-29│建│7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30│臺中市豐原區車│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54.60││全部││││路墘段車路墘小│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55.60││││││段26-29地號│造│合計:110.20│││││├───────┤層數:2層│││││││臺中市豐原區合││││││││作街118巷35號│││││├─┴──┴───────┴────────┴──────┴─────┴────┤│共同使用部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