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 陳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玟葳 、 詹錦汝 、 李連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651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