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昭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昭宏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賴昭宏前因詐欺……執行完畢」補充為「賴昭宏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臺上字247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8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易緝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4年6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7年度偵緝字第135號被告賴昭宏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昭宏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係役齡男子,原設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明知居住處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上開設籍地遷出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居所,致使戶籍於99年12月21日遭強制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嗣臺中市太平區公所於106年5月15日以中市民徵字第1060014294號通知書,指定其應於106年7月20日13時30分,前往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徵兵檢查之通知書無法送達,致其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昭宏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太平區公所106年10月24日太區文字第1060030929號函附調查報告資料1份、臺中市太平區公所106年5月15日中市民徵字第1060014294號臺中市太平區106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臺中市太平區公所106年6月21日太區文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又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檢察官林彥良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