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沅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沅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3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