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過失致死兩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僅犯過失致死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過失致死兩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過失致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所犯法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月七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九十五││案├───┼─────────────┼─────────────┤│年│字│偵│偵││號├───┼─────────────┼─────────────┤│度│號│四六六二│四六六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九十五│││案├─┼─────────────┼─────────────┤│後││字│交易│交易│││號├─┼─────────────┼─────────────┤│事││號│一四○│一四○││├─┼─┼─────────────┼─────────────┤│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五│五│││期├─┼─────────────┼─────────────┤│││日│二十四│二十四│├───┼─┴─┼─────────────┼─────────────┤││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九十五│九十五││確│案├─┼─────────────┼─────────────┤│││字│交易│交易││定│號├─┼─────────────┼─────────────┤│││號│一四○│一四○││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六│六│││期├─┼─────────────┼─────────────┤│││日│二一│二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六月│││││├───────┼─────────────┼─────────────┤│附註│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四四號│○四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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