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384號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2,497元(1,846,351元+5,896,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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