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6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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