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春蘭
江守仁上二人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被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 游震亞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詹宗憲
吳心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48、5249號及102年度偵字第326、427、1367、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3月16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且本案不同犯罪事實因橫跨農曆過年而分別辯論終結,為確保被告定執行刑之利益,暨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度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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