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2人因被告甲○○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