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債權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債務人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每日遲延利息│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新台幣)││├──┼───────┼────────┼──────┼────┤│1│450,000元│105年12月30日│123元││├──┼───────┼────────┼──────┼────┤│2│700,000元│105年12月30日│192元││├──┼───────┼────────┼──────┼────┤│3│199,500元│106年11月16日│55元││├──┼───────┼────────┼──────┼────┤│4│199,500元│106年12月17日│55元││├──┼───────┼────────┼──────┼────┤│5│199,500元│107年1月16日│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