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被告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0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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