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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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粘忠煥 債務人 鼎弘 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債務人楊桂垹債務人 邱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